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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放暑假期間停止學生(學童)、 幼兒到園(班),勞工還可以申請防疫照顧假嗎?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7.02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12日放暑假期間,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公私立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學生(學童) 、 幼兒到班(園),家中有12歳以下學童需要照顧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家長其中1人可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其「防疫照顧假」係為因應防疫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請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以不利處分。另勞工如有國、高中家庭成員照顧需求,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全年7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

 

張處長強調,「防疫照顧假」係鑑於12歲以下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不宜獨自留於家中,中央特定提供有照顧需求之家長多一個選擇,為因應防疫之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之請假需求,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其他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另勞工提出家庭照顧假申請時,雇主亦同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張處長進一步提醒,雇主若因勞工提出防疫照顧假或家庭照顧假申請,而扣發勞工全勤獎金,即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之規定;若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將會受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防疫工作全民有責,希望勞雇雙方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青處,諮詢專線:05-552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