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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公民投票日,勞工權益不可少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10.12.02
12月18日公民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應給予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勞動部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核釋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進一步表示,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另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張處長特別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受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如有疑義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