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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辦理資遣通報 請多加利用勞動部資遣通報系統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1.03.15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之10天前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通報,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等各項就業服務。

 

目前透過勞動部建置之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 )可線上辦理資遣通報,事業單位利用工商憑證登入或註冊為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登入即可。辦理線上資遣通報仍須遵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天前完成,完成後即無需再郵寄紙本,但事業單位如未使用線上系統,則需按傳統之書面通報,通報所需之名冊可至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網頁下載。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表示,實務上常接獲事業單位電話洽詢員工到職未滿10天或3個月的勞工需不需要辦理資遣通報?依現行法律規定,如勞工到職未滿10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時,則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故仍應比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另員工到職滿10日以上未滿3個月,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該處提醒事業單位,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按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元以下罰鍰,故請事業單位應確依法辦理通報,以免受罰 。如有其他的資遣通報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電話(05)5522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