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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看過來 中秋連假工資計算報您知!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9.09.26

109年10月1日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前開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長張世忠表示,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換言之,即是行政公務機關將9月26日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上班日對調上班,方有連續放假4天,事業單位若要使勞工連續放假4天,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需為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或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並事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使勞工獲得連休4天之機會。

 

此外,事業單位若經徵得勞工同意於10月1日中秋節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另事業單位若因產業營運特性需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10月1日中秋節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10月1日將成為一般出勤日,勞工當日出勤則無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為避免爭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


張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事前經勞資雙方同意調整出勤,將原為休息日之9月26日調至10月2日, 9月26日即為工作日,當日勞工出勤工作並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當日如未出勤,則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原為工作日之10月2日則為休息日,事業單位若於當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則當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相關計算方式如表例。


張處長特別提醒,中秋連假後,緊接著10月10日國慶連假,勞雇雙方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之事業單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其補休日即為國定假日,當日勞工同意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工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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