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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派遣勞工 嚴禁定期契約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0.04.27

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以要派契約期間作為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以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同時兼顧派遣勞工的僱用安定,勞動基準法第9條條文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事務處長張世忠表示,配合定期契約的簽訂禁止,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1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基法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要派單位依上述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的應付費用。

 

張世忠強調,成功的企業除遵守勞動法令外,更應將員工視為是最重要的資產,保障其勞動權益,勞雇雙方應在薪資待遇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以禮相待,互相尊重,才能減少勞資糾紛發生的機會,勞資也才得和諧共同努力,共創雙贏的局面。

 

事業單位若有勞動法令上之疑義可逕洽勞動部(02-89956866)或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事務處(05-5522855)諮詢,另勞工於求職時應勇於和雇主溝通薪資待遇、勞工保險權益等,並保留勞雇契約、薪資袋等證據,如有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基法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本府勞青處申訴,亦可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