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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連假~ 勞工的假怎麼放?工資怎麼算?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1.30

農曆除夕(113年2月9日)、初一(113年2月10日)至初三(113年2月12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行政機關113年度辦公日曆表之春節為何連假7天?勞工也是連放7天假嗎?

 

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解釋,行政機關113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列春節連假7日(2月8~14日),係因政府機關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將2月8日與2月17日調整出勤,又初一、初二適逢行政機關休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即2月13日及14日)補假,才形成連續放假7天;事業單位若要比照政府機關使勞工連續放假7天,須事前需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即可使勞工連休7天。張處長進一步舉例解釋春節放假之相關規定:

 

案例一:勞工比照行政機關連續放假7

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113年2月17日休息日2月8日(工作日)換班調整,假設約定日薪工資為2,400元,或約定月薪工資為36,000

案例一案例一

案例二:勞工未連續放假7

勞雇雙方若約定週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餘為工作日之出勤模式,約定月薪工資為36,000元,或約定日薪工資為2,400元。

案例二案例二

 

另外,亦有不少民眾詢問,那我是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該怎麼計算呢?

張處長進一步解釋,若「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勞工,國定假日適逢勞雇原排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其出勤計薪方式如上表;時薪制的勞工則是依國定假日當天出勤時數,直接給予兩倍工資,例如時薪200元,當日出勤8小時,應支領200元x8小時x2倍=3,200元。

張處長再次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周六及周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但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休息及例假日數均相同,雇主應就各該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並應依法給假給薪。另若事業單位的發薪日適逢連假期間,呼籲雇主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薪,讓勞工歡喜過年,如未能提前發放,至遲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給付,不得逕自延後給付!薪資轉帳者,可提前辦理預約撥薪的作業,即使假日,仍可如期入帳喔!勞資雙方如有相關疑義者,可逕洽雲林縣政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諮詢(05-5522855),會有專人為您解答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