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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上路 促進友善職場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13.03.28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已於113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度除了強化雇主的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申訴,或是聽聞有性騷擾之情形,都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為因應新法要求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或是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害人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勞動部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網址: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提供安全便利之網路平台提供事業單位利用。而事業單位於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倘有尋求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協助的需求,可自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網址:https://gepd.mol.gov.tw)中遴選任。

 

縣長張麗善表示,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只要知悉職場發生性騷擾情形,就要積極處理,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避免性騷擾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協助,並就事件進行必要的釐清或啟動調查。切勿主觀判斷,認為無須處理,或延遲不處理,都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表示,此次修法新增事業單位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的救濟途徑,性騷擾受害人至遲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可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行為成立者,將由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姓名等行政裁罰。另新法為督促事業單位雇主在知悉或聽聞公司內發生職場性騷擾後,應立即採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對案件進行處理,如雇主將案件置之不理或處理不公,經申訴及調查屬實,將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姓名等行政處分。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張世忠處長再度補充,本次修法幅度較大,為協助事業單位建立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勞動部按事業單位雇用人數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3種範本,並提供「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讓本縣事業單位雇主、求職者及受僱者,都能建立正確的性騷擾防治觀念,在職場的人際互動關係,彼此尊重,營造真正友善的工作環境。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電話:05-5522810),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