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以勞動保3字第1050140127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之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