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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所在地停止辦公之規範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3-07-2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勞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相關規定及辦法請逕洽勞動部網站查詢。
二、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