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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地未宣布停止辦公之規範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3-07-2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工作地未宣布停止辦公,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停止辦公或確因颱風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因前揭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相關規定及辦法請逕洽勞動部網站查詢。
二、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暨第21條規定,員工因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者,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