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另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增訂第286條之2有關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之規定。故雇主有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勞動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二、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事業單位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事業單位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本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