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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勞動部為保障行業及職業屬性特殊勞工之勞動條件相關規定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3-10-2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常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含延時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