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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4-04-0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勞動部104年3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7號函

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