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4年5月14日以勞動條4字第第104013077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