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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勞動基準法修正第58條條文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4-07-0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依據勞動部104年7月3日勞動福3字第1040068807號

內容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 號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
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