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部104年7月3日勞動福3字第1040068807號
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 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11 號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