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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之處理方式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08-07-2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二、有關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求職者或受僱者可逕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就雇主是否違反本法第13條規定進行查察,倘經查證雇主確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應依本法第38條之1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