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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得請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0-05-1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主旨: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兒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
一、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為了兒童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