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7日衛授家字第1100760001號通函:因應疫情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110)年7月14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於疫情警戒等級第三級(含)以下期間,輔導所轄社區型服務機構(單位)逐步恢復營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9月7日至同年9月20日繼續維持第二級戒,家屬於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1)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前述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2、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3、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