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語言為由,予以歧視。爰請於就業歧視禁止相關宣導管道,加強宣導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語言(含客語)為由,予以歧視,以落實職場語言平權。並請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雇主,所僱用之員工,得於職業場所使用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