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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5-1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提供事業單位就在事業場所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除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類型(包括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汽車駕駛),其他在外工作者在外工作時間之認定及記載,亦得參照前開指導原則辦理。

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企業因應防疫政策與降低人員接觸風險,採取電傳勞動或居家辦公等相關措施,其工作時間之分配、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

三、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並利用電腦、手機、APP或通訊軟體等工具交付雇主記載。又如發生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並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勞雇雙方請依前開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四、勞雇雙方如有關疑義,可逕洽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