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台(86)勞動2字第026844號函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