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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 務」之相關規範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5-1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邇來交通部觀光局頻接獲檢舉未領有旅行業執照亦非旅行業從業人員之外籍移工,於網路刊載販售臺灣至東南亞之國際機票;及移工人力仲介公司刊登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等資訊,並載明收款帳號等營業之訊息,疑涉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
二、按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及「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第55條第4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第55條之1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旅行業務…者,以廣告物…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上開規定,移工倘不具旅行業從業人員身分,不得代售國際運輸客票,亦不得有招攬旅客並安排行程、食宿、交通等涉經營旅行業務之行為;另移工人力仲介業者不得代售國際運輸客票,亦不得代辦商務、旅遊簽證,倘有辦理相關業務之需求,應洽合法旅行業者辦理。為避免外籍移工及移工人力仲介業者涉有違法經營旅行業務之疑慮,請貴署惠予協助宣導相關規範,俾維護國內旅遊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