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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1份

  • 分類:勞工安全衛生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1-05-2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本法)第23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2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次依本辦法第89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構)因法規之限制,暫未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時,得於組織修編完成前,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替代之。
二、為協助各事業單位訂定上述管理規章或管理計畫,兹配合作業環境監測及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法規修正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修正旨揭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以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