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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第2類外國人或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者,得以網路傳輸方式,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 查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6-02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為提供雇主更便捷之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流程,除書面辦理所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外,勞動部於111年1月10日公告新增網路傳輸方式(諒達,如附件)。因應111年4月30日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應於入國或接續聘僱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爰請配合辦理旨揭事宜。
二、雇主辦理所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案件,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另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官網內容,增加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出,並加註線上申辦說明,以利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