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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1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含)期間 入境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人國健康檢查期限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6-2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適用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第二類線外國人及第三類外國人。
(二)入境我國日期介於l11年6月15日(含)至同年6月20日(含)期間。

二、本案公告對象原應於1l1年6月30日(含)前辦理之人國健康檢查,得延長至同年8月31日(含)以前完成;前述入國健康檢查時程為「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