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入國許可函效力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6-30

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 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 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 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請查照並周知。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二、相關法規: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法)第30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三、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惟因應疫情發展,若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30條規定,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