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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起算疑義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8-0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

內容


主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產假起算時間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第二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復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第一項)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第二項)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為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旨揭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1030日台89勞動3字第0046941號書函、本部105726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1733號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