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111年8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799號函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權益,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 僱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