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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8日(星期日)為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 區缺額補選之投票日,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之勞工,雇主依法應給假給薪。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12-19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12月7日中選人字第1113750393號及勞動部111年12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1175號函辧理。

2、112年1月8日(星期日)為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區缺額補選之投票日,選舉區外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依規定不放假,但戶籍設在選舉區並具投票權者,得比照選舉區內員工投票日放假之規定辦理。

3、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於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 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 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具投票權之勞工,其工 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 1070131393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