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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林縣政府「職業災害事故」通報表

  • 分類:勞工安全衛生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2-01-3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說明: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 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 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 24 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二、未依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除了依規定電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電話:04-22550633)外,還需至中心網站填報,其職災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並請再通 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以方便掌握職災勞工狀況,並提供相關慰助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