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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為因應法令修正或廢止,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2-02-1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勞動部112年2月15日勞動條1字第1120147588號

內容


一、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3月25日台(77)勞動2字第04895號函,所稱「動員月會」所敘未明,爰本函釋停止適用。

二、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8日台(82)勞動1字第29269號函釋,因各主管機關如認管轄權有爭議,應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且針對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不宜排除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爰本函釋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