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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分類: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2-12-27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附件,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