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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 分類:勞工福利科
  • 發布單位:勞工福利科
  • 發布日期:1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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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勞動部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