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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雲林縣政府「職業災害事故」通報表及通報說明

  • 分類:勞工安全衛生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3-01-24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 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24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二、未依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除了依規定電話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電話:04-22550633)外,還需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站填報,並請再通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以方便掌握職災勞工狀況,並提供相關慰助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