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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起實施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8-11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一、為配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調整之影響,針對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雇主,於一定期間內提供薪資補助,以減輕其經
濟負擔,爰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補助資格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間內,檢附本要點規定
之相關文件,以書面方式或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
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以網路傳輸
方式,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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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調整之影響,
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一定期間內提供薪資補助,以
減輕其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且
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
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
間之雇主。

三、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符合
請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下列書
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九
日者,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影本。
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雇主(以下簡稱一般雇主),應自符合請
領資格之日起至聘僱許可失效日之前一日止期間內,檢附前項規定
之書件,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方式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但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至遲應於一
百十二年一月三日提出申請。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二名以上被看護者。
(二)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
經發給薪資補助之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規定期間內
重新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向發展署申請薪資補助:
(一)聘僱許可失效後,經重新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仍符
合請領資格。
(二)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被看護者發生變更,且仍符合請領資
格。
(三)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喪失請領資格後,再符合請領資格。

四、本要點之雇主補助金額,應依以下基準擇優發給: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但聘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一或不同雇主聘僱外籍
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應依核發聘僱許可先後順序及前
項基準發給補助金額;其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如下: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
年,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
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分別由一般雇主及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聘
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均已申請補助,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
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
主聘僱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金額應分別計算發給。

五、雇主提出薪資補助之申請,經發展署審查符合規定者,按季發給;
第一次應撥付申請日當季及申請日前符合請領規定期間之補助金額。
前項所稱按季發給,指申請日次季第三個月五日,當日遇假日
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
六、發展署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及其他有關人員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於第三點所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