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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人口販運 (中文版、印尼文版、越南文版、泰國文版、英文版)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9-14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認識人口販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 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 18 歲之人,或使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如果您遭受到任何人有從事以下行為,即有疑似遭人口販運情形:

◎約定須收取高額仲介費再從薪資中扣除,造成薪資所得被不合理扣除。

◎僱主通報行蹤不明或逾期居留的外勞等身分,被要求從事性交易或不合理扣除薪水。 ◎非法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情形者。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情形者。

◎以雇主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2 款情形者。

◎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以及未經許可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有就業 57 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情形者。

 

防制人口販運通報專線:(02)2388-3095(我想爸爸-響鈴救我,人口販運檢舉專線)、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 110 報案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