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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114年度青創事業參展補助計畫

  • 分類:政府資料開放
  • 發布單位:青年事務發展科
  • 發布日期:114-01-03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

內容


壹、前言

為支持本縣青創事業發展,營造青年創業友善環境,協助青創事業拓展市場及提升行銷知名度,鼓勵其積極參加展覽,強化發展行銷商業模式,訂定「青創事業參展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補助計畫)

貳、辦理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141130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年滿2040歲,並於本縣設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立登記於本縣之公司或商號。

(三)設立登記於當年度公告日前未滿8年。

(四)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以下。

(五)申請人曾參加至少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本補助計畫所稱創業輔導課程,指由本處、大專以上院校、其他政府機關、受政府機關委託單位,所開辦有關創業育成、創新科技、科技趨勢、法律常識、設計、商業模式、經營、財稅、人資、行銷等實體或虛擬之課程,前開單一課程時數至多認列2小時)

(六)已完成參展報名手續。

二、補助次數限制: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申請本補助計畫,以補助1次為限

三、同一經費項目,申請人及其所營事業已獲得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補助或津貼者,不予補助

肆、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參加國內展覽,最高補助2萬元;參加國外展覽,參展地點位於亞洲地區者,最高補助7萬元;參展地點位於亞洲以外其他地區者,最高補助10萬元。

二、本補助計畫所指國內展覽,其參展廠商數應至少100家以上;國外展覽,其參展廠商數應至少200家以上。

三、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參展報名費或場地租金。

四、本補助計畫各補助項目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

伍、申請作業程序

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核予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二)受理方式:申請事業體應於展覽開始30日前,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送件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1)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2)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最近1個月戶籍謄本。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已參加10小時創業輔導課程之證明文件。

(五)參加展覽官方資訊(至少含展覽名稱、時間及地點)

(六)參展報名完成證明文件。

(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3)

(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4)

三、審查程序:

(一)申請國內展覽案件者,由本府受理後逕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准函;申請國外展覽案件者,本府受理後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府發給核准函。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陸、計畫變更

一、經本府核定之參展計畫,同一展覽得申請變更之計畫項目:

(一)展覽名稱。

(二)展覽期間。

(三)展覽地點。

(四)補助項目。

二、受補助事業應於展覽開始14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附件5),向本府提出申請變更且經本府同意後辦理:

(一)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經費預算表。

三、受補助事業未於展覽開始14日前申請計畫變更者,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事業之事由並於事由消滅後3日內申請變更外,一概不予受理。

四、變更計畫仍應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變更後補助總金額以原核定總金額為限,且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始得調整之。

柒、請領補助款作業程序

一、受補助事業應於參展計畫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附件6)向本處請領補助款,屆期未請領者視為放棄之。

(一)請領申請書。

(二)成果報告書。

(三)領據。

(四)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支出憑證。

(六)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七)請領前1個月內之國稅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

(八)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二、核銷之經費項目單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則依展覽活動前1(如逄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如無,採現金賣出匯率)

三、受補助事業參展時需在展位上露出經本府授權使用之標誌(附件7),請領時應檢附照片為憑;展位未露出本府標誌者,不予補助。

四、請領資料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由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處不予補助。

捌、廢止或撤銷補助

一、受補助事業如於展覽開始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處,本處保留補助處分之廢止權。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縣。

(三)變更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代表人或負責人戶籍已遷離本縣。

二、受補助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核發補助;已核發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另得於2年內不受理其補助申請:

(一)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請領補助款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依核准補助項目支用補助款。

(三)虛報或浮報支出經費。

(四)對外使用本府名義,而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五)經核准之補助項目已領有其他政府單位相同性質之補獎助者或津貼者。

(六)規避、拒絕或妨礙本處查核、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七)其他違反本實施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玖、受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事業應如期執行計畫,如欲取消參展應於展覽開始前7日內向本府申請。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參展且未向本府申請取消參展者,本府得於2年內不予受理其相關補助之申請。

二、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機構,得不定時查核或訪視受補助事業之計畫執行情形,並調閱相關單據、帳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及命受補助事業限期提出工作報告,受補助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受補助事業應視本府需要,配合參與成果發表會、宣傳推廣活動或向特定對象進行簡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四、本補助之年度預算遭刪除、凍結或刪減時,本府得逕予通知調整或廢止補助金額,受補助事業不得向本府主張損害賠償、損失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壹拾、    附件

附件1、申請表

附件2、經費預算表

附件3、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件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變更

附件5、變更申請書及變更經費預算表

附件6、請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

附件7、雲林縣政府標誌

壹拾壹、       修正程序

本計畫得依實際需求簽准機關首長同意後修正。

•聯絡窗口:05-5523626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青年事務發展科 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