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及第67條。
-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 目的:
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初期負擔,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促進其自力更生。
114年01月01日至114年11月30日
雲林縣政府
- 申請人資格: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
-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 所創業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縣內。
-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 補助標準:
-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 申請租金補助,應坐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 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50%,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 申請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 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 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或向政府機關承租者得以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證明。
- 營業場所建物所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月內)。
- 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一) 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二)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 買受人應以創業單位為限,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需為設立登記日後)。
(五) 所購設備之相片。
(六)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月內)。
(七) 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八)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九)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派員查訪申請人經營情形,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 創業計畫之合法性、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 創業計畫之自籌款及申請補助金額是否合理、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照。
- 申請人曾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者,優先核准。
- 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款:
-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受補助人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請領:
- 營業場所之租金繳交證明。
- 租賃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超過扣繳金額免付)。
- 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租金補助領據。
- 設備補助:自本府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具受補助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設備補助領據,向本府一次請領。
- 受補助人應依本府核准之創業計畫親自經營,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經營,且不得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本補助之營業場所及設備,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並依規定辦理各項登記及繳納稅捐。
- 如有正當理由須變更創業計畫(含人員異動、共同出資人員異動、事業名稱變更、組織類型變更、營業場所或營業使用範圍變更、營業項目異動、暫停營業)時,應先報本府核可後辦理。若未申請房租補助原核准補助之租金與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有差異者,應配合租賃契約核實修正,經本府查察2次以上均未遇受補助人,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視為未親自經營,本府將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停止發給創業補助,並追繳補助款。
- 本府為瞭解經營情形,不定期派員查訪經營情形,必要時並得閱覽、影印營業相關資料或以文書、錄音、拍攝照片、錄影等方式作成紀錄,受補助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法情形,經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即停止補助,並得命限期繳回補助款項。
-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止原補助,並追繳不符規定之補助款:
- 事後經法院宣告監護。
- 失蹤三個月以上或死亡。
- 連續三個月無法經營。
- 不符或喪失第伍點規定資格。但補助期間受補助人屆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
- 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計畫第玖點及第壹拾點、或違反法令規定,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 提送之各項資料有隱匿不實情事。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
- 受補助人經本府核定應繳回補助款,並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接受補助者應於創業場所及購置設備適當處標明「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字樣。
- 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新台幣35萬元整及預期補助受益人次為3人次,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得不再受理當年度補助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