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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函表及協議書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0-02-22

1、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2、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3、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5、勞工欲參加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動之短期訓練計畫或就業協助措施者,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6、以上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