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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111.4.15版

  • 分類:勞動條件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發布日期:111-04-15

移工申請入住防疫宿舍檢疫:

待該址符合設立防疫宿舍後,使可線上申請(本府以線上申請方式),需上傳工作人員「完訓證明」。檢附文件如下:

1.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111.4.15版正本。請詳閱該申請書之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每一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僅能填寫單一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號,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持不同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請分案申請;持重入國或再入國許可入境者,須上傳聘僱許可函;勾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防疫宿舍者,須上傳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之證明文件;勾選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之防疫宿舍者,須上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准同意之證明文件。)

2.入國引進許可函或遞補招募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與正本相符章)。持不同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請分案申請。

3.檢附監視系統影像檔,且畫面同時應有出入口、房間走道及管理人員所在處所。

4.防疫宿舍若為租賃須檢附租賃契約

5.防疫宿舍所有工作人員之「完訓證明」。

6.地方政府辦理移工防疫宿舍實地查核檢查表:填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蓋大小章、申請日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宿舍地址及宿舍所在地點類型、宿舍防疫管理人及宿舍工作人員(請先將宿舍防疫管理人、宿舍工作人員姓名造冊,現場訪視時當場查核簽名)。※地方政府檢查機關以下表格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已線上申請防疫宿舍檢疫,申請者若要取消申請,請以書面說明取消之緣由,勿以電話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