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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補助申請書(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雇用補助)

  • 分類:勞資關係科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 發布日期:111-11-22

【職能復健津貼】

  1. 補助對象: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得於完訓後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2. 補助標準: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112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28元,113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49.4元(補助日額x核定日數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3. 應備書件:
  1. 申請書。
  2. 參加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
  3.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 。

 

【輔助設施補助】

  1. 補助對象:雇主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2. 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3. 應備書件:
  1. 申請書。
  2. 職業災害勞工名冊及申請輔助設施內容(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3.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等)。
  4.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5.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6.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請檢附正本並註明申請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並提供單位存摺影本以利後續撥款)。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1. 補助對象:
  1. 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2. 新雇主:僱用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1. 補助標準:
  1. 原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50%計算發給。(失能等級1-9→50%;失能等級10-15→30%)
  2. 新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70%計算發給。(失能等級1-9→70%;失能等級10-15→50%)
  3.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1. 應備書件:
  1. 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3. 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
  4.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7. 聲明書。
  8. 匯款帳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