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對象: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得於完訓後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補助標準:依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112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28元,113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49.4元(補助日額x核定日數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發給日數以180日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參加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 。 【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對象:雇主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職業災害勞工名冊及申請輔助設施內容(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等)。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請檢附正本並註明申請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並提供單位存摺影本以利後續撥款)。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補助對象: 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新雇主:僱用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 補助標準: 原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30%-50%計算發給。(失能等級1-9→50%;失能等級10-15→30%) 新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50%-70%計算發給。(失能等級1-9→70%;失能等級10-15→50%)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應備書件: 申請書。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聲明書。 匯款帳戶影本。
【職能復健津貼】
【輔助設施補助】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