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須把握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要以事業單位之生存發展為前題,故爭議權之行使,禁止以毀滅對方為原則,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另為避免勞資雙方在處理勞資事務衍生爭議時,有充足空間冷靜思考共同面對問題以化解爭議,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內,給予勞資爭議當事人爭議行為之法律限制,以期化解爭議,降低爭議行為過度使用,而破壞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