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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解僱計畫書後應如何與勞方協商?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