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事業單位歇業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經調解協調後,雇主蓄意遲延或因財務困難未能依法給付,亦未即時辦理歇業登記,致勞工權益受損時,應如何處理?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應集體勞工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請求,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以作為勞工依法請求下列各種權益之用: (一) 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二)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 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四)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