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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仲裁程序之情形有幾種?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一)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經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申請,應交付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有交付仲裁之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 (三)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不經調解,逕付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