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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妊娠檢查規定實施後,外籍勞工可否因懷孕要求雇主改調其他工作的問題?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受僱於製造業、營造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外籍勞工,有懷孕情形時,如在勞動部所核發雇主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文件上,所載明外籍勞工之工作類別、工作地點及聘僱許可期限等許可範圍內有較輕易之工作者,得申請改調。如外籍勞工要求改調之工作已逾許可範圍者,則已違法,雇主不得同意。另外,對於雇主是否可因外籍勞工懷孕而要求與其解約並遣送外籍勞工回國?勞動部進一步強調,雇主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也不生效力。但外籍勞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監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外籍勞工如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可歸責之事由,而有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時,將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須限期14日內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