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受監護人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辦理由符合親等關係,且具有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逾期申請者,不予許可,惟為維護該等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同意得由雇主為該等外國人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