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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代為扣取所得稅款?

  • 分類:生活
  • 發布單位: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外勞同意,不得擅自代為扣取所得稅款。依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稅一發字第0九一0四0五九八七號函略以:「家庭類外勞之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倘依所得稅法之規定,雇主無須替外勞扣繳所得稅款,而雇主仍自行自外勞薪資中扣取部分款項者,則雇主所扣取之款項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應係由雇主自行扣留保管),並非屬所得稅款,、、、」,呼籲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其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如未經外勞同意而自行自其薪資中扣取所得稅款屬實者,將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條應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案件時,如其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