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外籍勞工基本人權,並考量國內雇主之權益,勞動部於90年11月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外籍勞工入國後每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取消妊娠檢查項目,並自91年11月9日起實施。但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3日內應辦理之健康檢查項目中,仍包含妊娠檢查項目,外籍勞工如經檢查結果有懷孕情形時,屬健康檢查不合格,仍然不能來華工作,入國後檢查不合格,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而須限期在14日內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