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暨67條規定訂定。
雲林縣政府辦理112年度身心障礙者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計畫 計畫目的: 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 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本計畫實施期間: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1月30日 申請本計畫補助者須具下列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繼續六個月以上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年滿二十歲以上至六十五歲。 未曾領有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補助項目相同之創業補助。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所經營之行業,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屬獨資、合夥者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其以合夥名義創業者,應於所創事業登記為共同負責人。自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取得核准之日起二年內者始得申請,其營業稅籍及營業地址應設於本縣內。 非經營公益彩券或運動特種公益彩券者。 申請時未擔任其他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其他受僱情事。 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 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元整。 申請租金補助,應座落於本縣且不得為申請人本人、其配偶或雙方之直系血親所有。 設備補助(不含耗材):創業必須使用之設備,每案最高得補助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申請租金、設備補助之身心障礙者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本府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派員訪員申請人經營情形,並依下列原則審查: 創業計畫之合法性、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狀況、學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等相關要件。 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創業內容相關之專業證照。 申請人曾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者,優先核准。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及設備補助共同應檢具下列文件: 申請書(含創業計畫)。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月內)。 未曾獲政府機關創業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公司組織章程(含股東名冊)。 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或向政府機關承租者得以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證明。 營業場所建物所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之影本。 申請設備補助者(請檢附下列文件):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執業許可證影本。 買受人應以創業單位為限,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發票或收據開立日期需為設立登記日後)。 所購設備之相片。 前項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承辦⼈員林先⽣,諮詢電話(05)552-2849。
雲林縣政府辦理112年度身心障礙者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計畫
維護身心障礙者生活,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權利,促進其自立與發展,透過身心障礙者
創業所需租金或設備補助,以減輕其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1月30日